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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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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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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之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之文件審查及證書核發,應收取規費。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14 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化學品之指定、許可條件、期間、廢止或撤銷許可、運作資料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