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之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之文件審查及證書核發,應收取規費。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其基準如下:
一、許可申請之審查: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二、許可證書之核發、變更或補發:證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許可申請,涉及變更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者,免收取審查費。
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運作者換發第一項第二款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
第 4 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規費,除規費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外,不予退還。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