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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EN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為失能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時,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年金給付數目、金額、種類及其他生活保障因素,予以減額調整。
前項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之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第一項有關本保險年金給付應受減額調整情形、比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