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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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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包括蜜蜂、牧草、飼料、病原體、疫苗、血清、生物製劑、動物病材、國際航線航空器及船舶之殘羹、動物排泄物及檢疫物之包裝、內容物與用具等。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EN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檢疫物,指前條所稱動物及其血緣相近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並包括其屍體、骨、肉、內臟、脂肪、血液、皮、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胚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前項檢疫物之品目,公告為應實施檢疫之檢疫物(以下簡稱應施檢疫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