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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稻穀驗收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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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糧稻穀驗收標準
EN
第 2 條
經收公糧稻穀,以當期農民自產,並經主管機關依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推薦優良之稻作品種為限。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
EN
第 1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輔導優良品質稻米之產銷,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規劃優良品質稻米適栽之地區。
二、推薦優良之稻作品種。
三、指導稻作田間栽培技術。
四、指導收穫後稻穀乾燥、檢驗、倉儲、加工、品管及流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