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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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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EN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委託製造,指醫療器材商將本法第十條第一款製造、包裝、貼標、滅菌及最終驗放全部程序(以下簡稱全部製程),或將其中製造、滅菌程序委由其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執行之行為。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0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指下列二類業者:
一、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
二、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