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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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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或業者,其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使用管制藥品,應由該機構或業者備具申請書,檢附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其相關研究試驗計畫資料,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品藥物署)申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6 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非為正當醫療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正當教育研究試驗,不得使用管制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