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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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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EN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7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4 年 03 月 31 日
解釋文:
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其製劑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稱麻醉藥品之一 種,為同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明定。安非他命係以化學原料合成而具有成 癮性之藥品,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九日衛署藥字第九○四 一四二號公告,將安非他命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稱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類,係在公告確定其列為管理之項目,並非增列處罰規定或增加人民之義 務,與憲法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