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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EN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研究機構,得設一個以上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前項審查會得設分組(以下簡稱分組審查會)運作並統一接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分組審查會會議之議決結果視同原審查會會議之議決。
第一項研究機構,包括學校、醫院、公務機關(構)、法人、團體。
人體研究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 EN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