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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園區綱要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
二、國際機場園區功能定位及發展策略。
三、相關社會與經濟狀況之現況分析及發展推估。
四、航空運量現況分析及發展預測。
五、園區發展用地範圍及土地使用配置。
六、機場專用區及自由貿易港區。
七、地面運輸系統。
八、公共設施。
九、開發方式與事業及財務計畫策略。
十、其他應表明之事項。
前項綱要計畫,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計畫圖,其比例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目標年期不得少於二十年。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園區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發展用地範圍。
二、發展現況及預測。
三、機場專用區:包括空、陸側設施規劃、專用區土地配置、障礙物限制面圖、噪音影響範圍、交通系統、分期分區發展計畫、開發方式、經費與期程、經濟效益分析、財務計畫及其他相關內容。
四、自由貿易港區:土地使用分區、交通系統、公共設施、分期分區發展計畫、開發方式、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貨況追蹤系統、門哨與管制區、經費與期程、事業與財務計畫及其他相關內容。
五、其他事項。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主管機關應擬訂園區綱要計畫,報行政院核定;變更時,亦同。但園區綱要計畫凡涉及國軍土地,暨國防安全相關事務,應先協調國防部同意。
機場公司應依前項園區綱要計畫及第九條園區特定區計畫,擬訂園區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其涉及自由港區者,應徵詢財政部等相關機關之意見;重大變更時,亦同。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自行訂定園區實施計畫,交機場公司執行。
第一項園區綱要計畫應視實際發展情況,至少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修正:
一、國內或國際社會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園區土地已開發使用面積達總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檢討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