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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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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
EN
第 2 條
電信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審查,其審查費如下:
一、行動通信網路頻率核配: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新設置衛星通信網路(或衛星系統)之無線電頻率核配: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既有衛星通信網路新增或變更使用無線電頻率:每件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衛星通信網路頻率使用期限屆期依原核配頻率申請核配: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53 條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申請書、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資格、條件、程序、使用期限、無線電頻率數量、限制、履行擔保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