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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 EN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稱情節重大,指違法行為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序。
前項所定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序,由主管機關審酌下列事項後認定之:
一、違法行為影響競爭秩序之範圍及程度。
二、違法行為危害競爭秩序之持續時間。
三、違法事業之市場地位及所屬市場結構。
四、違法行為於違法期間之銷售金額及違法所得利益。
五、違法行為類型為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聯合行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為情節重大:
一、獨占事業或參與聯合行為之一事業,其違法行為於違法期間內所獲商品或服務銷售金額逾新臺幣一億元。
二、違法行為所得利益逾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罰鍰金額之上限。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