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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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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EN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對象,指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事業,且其未有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之具體情事者。
事業於準備提出申請至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免除或減輕其罰鍰:
一、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涉案聯合行為之相關事證。
二、直接或間接對外揭露其準備提出申請之事實,或其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任何內容。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35 條
違反第十五條之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免除或減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之罰鍰處分:
一、當尚未為主管機關知悉或依本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二、當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前項之適用對象之資格要件、裁處減免之基準及家數、違法事證之檢附、身分保密及其他執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