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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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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稱當地市鄉鎮區毗鄰科學園區,指與科學園區之鄉(鎮、市、區)相毗鄰,且行政區域相連之鄉(鎮、市、區)。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第 15 條
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依法在當地市鄉鎮區毗鄰科學園區或科學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取得土地,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且依第一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併入科學園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