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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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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本法第三條第四款之非正規教育,不得依學位授予法規
定授予學位。
終身學習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終身學習:指個人在生命全程,從事之各類學習活動。
二、終身學習機構:指提供終身學習之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
三、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指在終身學習機構從事終身學習課程規劃、教學及輔導之各類別專業人員。
四、樂齡學習:指終身學習機構所提供五十五歲以上人民從事之學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