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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延攬國外人才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以下簡稱國外專業人才),應協商國外專業人才聚集區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選其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學校),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各該公立學校設立海外攬才子女專班(以下簡稱攬才專班)。
前項國外專業人才,指下列人才:
一、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稱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
二、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所稱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生及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延攬國外人才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為其子女成立之公立學校海外攬才子女專班,其學區劃分、班級編制與教師員額編制、課程、教科書選用、編班、正常教學及學習評量,得不適用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其設立、入學資格、方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26 日 ) EN
本辦法所稱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指依中央部會、中央研究院相關規定延攬來臺從事研究、教學或其他科學技術服務,其種類及範圍,符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會商中央主管科技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所認定之人員(以下簡稱科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