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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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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無國籍學生,指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無國籍人,未滿十八歲需就讀我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者。
國籍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所稱無國籍人,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為無國籍人:
一、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
二、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泰國、緬甸、印尼、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持有載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內政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