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無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無國籍學生,指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無國籍人,未滿十八歲需就讀我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者。
第 3 條
無國籍學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年齡、學習能力及其他因素評估後,分發學校並編入適當年級、班級就讀。
第 4 條
無國籍學生具特殊教育需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評估、鑑定及實施特殊教育。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就學習或生活適應有困難之無國籍學生,應提供資源及適切輔導;必要時,應定期查詢或訪視無國籍學生之就學情形。
第 6 條
在臺出生未辦理戶籍登記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非本國籍兒童、少年,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協助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者,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就學權益事項,準用第三條至前條規定。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無國籍學生就學,績效卓著者,得對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