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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以下合稱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二、社區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三、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四、學校教職員一人至五人。
前項第一款學校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向校長推薦。學校未設家長會者,由校長遴聘家長代表擔任之。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 EN
學校開立教育儲蓄戶並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向社會大眾公開勸募。
學校為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
前項管理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家長會代表、社區公正人士、專家學者及學校教職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三、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四、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經前項管理小組審查同意並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支用他校經濟弱勢學生相關之支出。
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