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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校開立教育儲蓄戶並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向社會大眾公開勸募。
學校為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
前項管理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家長會代表、社區公正人士、專家學者及學校教職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三、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四、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經前項管理小組審查同意並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支用他校經濟弱勢學生相關之支出。
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