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
二、信用卡業務指下列業務之一:
(一)發行信用卡及辦理相關事宜。
(二)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預借現金業務。
(三)簽訂特約商店及辦理相關事宜。
(四)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
(五)授權使用信用卡之商標或服務標章。
(六)提供信用卡交易授權或清算服務。
(七)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信用卡業務。
三、發卡業務:指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業務。
四、收單業務:指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之業務。
五、信用卡公司: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並專業經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六、外國信用卡公司:指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辦法規定專業經營信用卡業務之分公司。
七、信用卡業務機構指下列機構:
(一)信用卡公司。
(二)外國信用卡公司。
(三)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機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八、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指前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四目之機構。
九、發卡機構:指辦理發卡業務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收單機構:指辦理收單業務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一、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商品或服務之款項者。但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屬同一人者,得免簽訂契約。
十二、電子文件:指電子簽章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電子文件。
電子簽章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數位簽章:屬於電子簽章之一種,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並具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者。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六、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指由憑證機構對外公告,用以陳述憑證機構據以簽發憑證及處理其他認證業務之作業準則。
八、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主管機關得公告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並適時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