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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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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指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為專責單位。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
EN
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鑑定、分析及儲存去氧核醣核酸樣本。
二、蒐集、建立及維護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型別出現頻率、資料庫及人口統計資料庫。
三、應檢察官、法院、軍事檢察官、軍事法庭或司法警察機關之請求,提供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及相關資料,或進行鑑定。
四、研究發展鑑定去氧核醣核酸之技術、程序及標準。
五、其他與去氧核醣核酸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