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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鑑定、分析及儲存去氧核醣核酸樣本。
二、蒐集、建立及維護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型別出現頻率、資料庫及人口統計資料庫。
三、應檢察官、法院、軍事檢察官、軍事法庭或司法警察機關之請求,提供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及相關資料,或進行鑑定。
四、研究發展鑑定去氧核醣核酸之技術、程序及標準。
五、其他與去氧核醣核酸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