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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三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教育會之指導、監督,應會同或副知該教育會主管機關為之。
教育會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教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教育會之目的事業,應受教育部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