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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EN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動物防疫人員並得審視動物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
動物防疫人員為鑑定病因,得令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其隔離繫養,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但依動物傳染病之可能潛伏期間,有延長隔離繫養期間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動物之隔離、繫養期間,動物防疫人員應通報動物保護檢查員,由其於符合生物安全條件下執行動物保護檢查。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將動物移出場外。
二、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動物檢疫人員指示,於指定期間內將應受隔離檢疫動物送至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隔離檢疫。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許可,在隔離期間,擅自出入動物隔離場所或將受隔離之動物、相關檢疫物或藥品移出或移入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
四、車長、船長、機長、管理人或其職務代理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起卸貨前先向動物檢疫人員報告或未依其指示執行必要之處置。
有前項各款所定行為致疫情蔓延或散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其防止義務時,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條之二規定,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二、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運輸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或未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完成必要處置。
三、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或查核。
四、獸醫師或獸醫佐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使用疫苗之種類、投與時機、附加標示、繳交、申報相關文件或移動管制或其他應施行防治措施;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賣非屬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使用疫苗種類。
五、獸醫師或獸醫佐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六、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動物防疫人員指導為動物之隔離、其他必要措施或將動物移出舍外或移入。
七、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處置,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向動物防疫人員報告。
八、違反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措施之一。
九、輸出檢疫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疫程序、輸出登記、衛生管理、抽樣檢驗、疫情通報或查核之規定。
十、應施檢疫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查核、飼養管理、通知或疫情通報之規定。
十一、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