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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出港前未開啟AIS或VMS,或出港後未維持AIS及VMS正常運作。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VMS於出港後未每小時回報船位。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禁漁期間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未向所屬區漁會登記。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
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
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經核准換照而繼續經營娛樂漁業。
六、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公告事項之一。
七、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
八、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 )
鎖管棒受網漁船於出港前應開啟AIS及VMS,出港後應維持AIS及VMS正常運作。
VMS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未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該漁船限期返港,漁業人或船長於漁船返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小時向漁業通訊電臺回報船位。
前項漁船返港後,AIS未完成修復,不得出港,VMS未完成修復,不得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作業。
鎖管棒受網漁船VMS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鎖管棒受網漁船每年農曆二月及農曆十月禁止於北緯二十四度三十分至二十六度之間海域捕撈鎖管。但農曆閏二月及閏十月不在此限。
鎖管棒受網漁船於前項禁漁期間及海域,意外捕獲鎖管時,應即丟棄。
鎖管棒受網漁船於第一項禁漁期間,如欲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捕撈鎖管,應於禁漁期前三十日向所屬區漁會登記,由漁會造冊後,於禁漁期前十五日轉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備查。
鎖管棒受網漁船於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十條所定禁漁期間,禁止於北緯二十四度三十分至四十五分、東經一百二十二度零分至六分間之海域(以下簡稱紅火心,如附圖)內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