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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鎖管棒受網漁船每年農曆二月及農曆十月禁止於北緯二十四度三十分至二十六度之間海域捕撈鎖管。但農曆閏二月及閏十月不在此限。
鎖管棒受網漁船於前項禁漁期間及海域,意外捕獲鎖管時,應即丟棄。
鎖管棒受網漁船於第一項禁漁期間,如欲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捕撈鎖管,應於禁漁期前三十日向所屬區漁會登記,由漁會造冊後,於禁漁期前十五日轉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備查。
鎖管棒受網漁船於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十條所定禁漁期間,禁止於北緯二十四度三十分至四十五分、東經一百二十二度零分至六分間之海域(以下簡稱紅火心,如附圖)內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