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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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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EN
第 19 條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憑照。
前項輸入、輸出口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4 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物署)之製藥工廠為之;必要時,其製造得由食品藥物署委託藥商為之。
前項製藥工廠得以公司方式設置;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項受託藥商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