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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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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 19 條
申請設置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時,有關用戶人數、網路設置計畫之辦理、證明核發、證明應記載事項、申請受理及設置核准之有效期間、展延與終止之處理等,準用第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
EN
第 7 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用戶人數最多以一百人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核准其網路設置。
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
第 13 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核准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人未於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設置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網路設置核准期間終止設置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已設置完成之無線電臺清單或網路概況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網路設置核准期限屆滿仍未設置完成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時,申請人應立即停止建設並拆除所建設之網路設備。
第 14 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依核定之建設時程完成建設者,申請人應檢具網路測試自評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第 15 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網路設置名稱、管理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電信網路種類。
三、設置地理範圍。
四、用戶條件或人數。
五、使用頻段。
六、有效期間。
七、發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