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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執行小組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評估第三十條委託專案管理需求。
二、協助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協助辦理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事項。
四、協助編製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
五、其他相關事項。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 EN
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之徵選方式,送審議會同意:
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三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四、指定價購或租賃: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或租賃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
採前條第一款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除經審議會同意外,辦理說明會後之公告時間,不得低於下列期間:
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六十日。
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未達一千萬元:四十五日。
三、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三十日。
採前條第二款邀請比件或第三款委託創作者,得於設置計畫中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正、備選名單。
採前條第四款指定價購者,應於設置計畫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
採公開徵選、邀請比件或委託創作者,應於徵選文件或計畫明定以固定費用辦理。
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執行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執行小組及專案管理廠商之名單,應於徵選簡章中揭示。
徵選會議完成後,興辦機關(構)應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委員三人以上,其中包括視覺藝術專業委員至少一人,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
鑑價會議審核事項,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管理維護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其會議決議,得作為底價訂定之參考。
鑑價會議作成決定後,興辦機關(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經議價程序後,將前項鑑價會議決議內容,納入契約規範,並辦理簽約事宜;其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明定採固定費用辦理者,免訂定底價,且其議價無需議減價格,並得議定經鑑價會議決議之其他內容。
前項決標結果及執行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應有執行小組專業類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協驗。
興辦機關(構)辦理總經費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執行小組討論決議採委託專案管理方式,該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興辦機關(構)公共藝術相關法規及辦理程序諮詢。
二、協助興辦機關(構)撰擬設置計畫及完成報告書。
三、從事行政庶務,包括協助召開會議、撰寫會議紀錄、製作簡報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執行進度追蹤及控制。
專案管理廠商應於投標時,揭露執行中專案管理案件基本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