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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含作品圖說、各作品經費)。
二、辦理過程及驗收紀錄。
三、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紀錄。
四、至少十年期之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規劃。
五、檢討與建議。
興辦機關(構)所送之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