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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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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 19 條
學校應將大陸地區學生註冊及異動情形,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報本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移民署。
學校遇有前條第一項情形,應以書面通知學生依限離境,並依前項規定通報;未依限離境者,學校應負協尋責任。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
第 18 條
大陸地區學生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應於生效之翌日起十日內至移民署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於單次出境證效期內離境;應屆畢業學生應於畢業後一個月內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應於畢業後一個月內離境。
大陸地區學生參加轉學考試經錄取或畢業後有第十六條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之情形者,不受前項離境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註冊入學後,由錄取學校代向移民署辦理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異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