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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大陸地區學生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應於生效之翌日起十日內至移民署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於單次出境證效期內離境;應屆畢業學生應於畢業後一個月內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應於畢業後一個月內離境。
大陸地區學生參加轉學考試經錄取或畢業後有第十六條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之情形者,不受前項離境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註冊入學後,由錄取學校代向移民署辦理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異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