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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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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學校供售食品應依相關法令與供應食品之廠商訂定書面契約,載明供應之食品應安全衛生,並依第九條規定登載詳實供餐資訊及違約罰則。外購盒餐食品及團體膳食之廠商,並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
第 9 條
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日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
學校設有廚房並自行製備餐食者,應由學校或供應商至前項平臺登載食品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