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日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
學校設有廚房並自行製備餐食者,應由學校或供應商至前項平臺登載食品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