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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EN
為防止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遭受侵害之情事,票據交換所應依據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種類與數量及個人資料傳輸工具與方法等因素,採取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之管理措施。
票據交換所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指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個別作業(以下簡稱「個別作業」)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就個別作業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之,以一定認證機制管理其權限,且定期確認權限內容設定之適當與必要性。
三、要求所屬人員負擔相關之保密義務。
票據交換所應採取下列作業管理措施:
一、訂定個別作業注意事項。
二、運用電腦及相關設備處理個人資料時,應訂定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之規範。
三、儲存個人資料時,確認是否有加密之必要,如有必要,應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四、傳輸個人資料時,因應不同之傳輸方式,確認是否有加密之必要,如有必要,應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並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五、應依據其保有資料之重要性,評估個人資料是否有備份必要,如有必要,應予備份。對於備份資料應確認是否有加密之必要,如有必要,應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儲存備份資料之媒體,亦應以適當方式保管,且定期進行備份資料之還原測試,以確保備份之有效性。
六、儲存個人資料之媒體於廢棄或移轉與他人前,應確實刪除媒體中所儲存之資料,或以物理方式破壞之。
七、妥善保存認證機制及加密機制中所運用之密碼,如有交付他人之必要,亦應妥善為之。
票據交換所應採取下列物理環境管理措施:
一、依個別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必要之門禁管理。
二、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體。
三、針對個別作業環境之不同,建置必要之防災設備。
票據交換所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採取下列技術管理措施:
一、於電腦、相關設備或系統上設定認證機制,對有存取個人資料權限之人員進行識別與控管。
二、認證機制使用帳號及密碼之方式時,使其具備一定安全之複雜度並定期更換密碼。
三、於電腦、相關設備或系統上設定警示與相關反應機制,以對不正常之存取為適當之反應與處理。
四、對於存取個人資料之終端機進行身分認證,以識別並控管之。
五、個人資料存取權限之數量及範圍,於個別作業必要之限度內設定之,且原則上不得共用存取權限。
六、採用防火牆或路由器等設定,避免儲存個人資料之系統遭受無權限之存取。
七、使用可存取個人資料之應用程式時,確認使用者具備使用權限。
八、定期測試權限認證機制之有效性。
九、定期檢視個人資料之存取權限設定正當與否。
十、於處理個人資料之電腦系統中安裝防毒軟體,並定期更新病毒碼。
十一、對於電腦作業系統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漏洞,定期安裝修補之程式。
十二、定期瞭解惡意程式之威脅,並確認安裝防毒軟體及修補程式後之電腦系統之穩定性。
十三、具備存取權限之終端機不得安裝檔案分享軟體。
十四、測試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時,不使用真實之個人資料,如使用真實之個人資料時,應明確規定其使用之程序。
十五、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有變更時,應確認其安全性並未降低。
十六、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之使用狀況及個人資料存取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