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票據交換所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指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個別作業(以下簡稱「個別作業」)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就個別作業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之,以一定認證機制管理其權限,且定期確認權限內容設定之適當與必要性。
三、要求所屬人員負擔相關之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