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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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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18 條
依前條規定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約執行科技專案者(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應依約定期提交下列工作報告送本部或所屬機關進行審查:
一、執行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半年工作報告及年度執行報告。
二、執行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工作季報、年度執行報告及全程執行總報告。
科技專案執行期間,本部或所屬機關於必要時得依約進行查證,派員實地查訪或查核帳目,執行單位不得拒絕。
本部或所屬機關依前項查證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進度,得進行審議,依約調整各該科技專案之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
第 17 條
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由本部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評審報告核定之。
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召開技審會進行審查後核定之。
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計畫申請案,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者之日止,其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第一項及第二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定之科技專案,由本部或所屬機關與申請者議定經費,並簽訂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