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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由本部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評審報告核定之。
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召開技審會進行審查後核定之。
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計畫申請案,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者之日止,其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第一項及第二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定之科技專案,由本部或所屬機關與申請者議定經費,並簽訂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