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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EN
對於從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產業,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另行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關於申請獎勵等事項,準用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下列從事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活動提供補助、獎勵或輔導: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
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七、充裕產業人才資源:包含以配合產業發展需求為目的之在職訓練、養成訓練、人才延攬或其他相關人才培育工作。
八、協助地方產業創新。
九、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
十、提升通訊傳播網路韌性與普及通訊傳播網路建設。
十一、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商品或服務、技術、生產流程、行銷、組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

前條第一項之聲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於最近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同一事項未依其他法令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所定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於最近三年內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但於本條例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申請人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部及所屬機關應駁回其申請;已核准補助者,應予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受補助案件之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本部或所屬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