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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體育班學生之培訓及出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限。
二、高級中等學校,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原則。
三、代表學校出賽,每學年以三十日為限。但國家代表隊培訓或因賽程需求,檢具出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培訓及出賽,應請公假;其請公假日數併同其他假別總日數,不得逾每學年上課日數三分之一。
五、課業成績未達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出賽之課業成績基準者,應予課業輔導或學習扶助後始得出賽。
各該主管機關應編列學校辦理體育班學習輔導措施所需之經費(包括教師鐘點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校就各相關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體育班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派(聘)兼之;專任運動教練及體育班教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於高級中等學校,應另行增聘體育班學生代表一人至二人擔任委員,不受前項委員總數之限制。
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課程及教學規劃:內容包括課程計畫、個別化課程、自編教科用書、競技運動綜合訓練課程計畫、體育班訪視、課程評鑑、生涯發展、職能探索、運動防護及運動科學應用。
二、審議學生對外出賽事項:內容包括出賽之課業成績基準及每學年度出賽、培訓計畫。
三、審議學生學習輔導措施:內容包括補課規劃、課業輔導及學習扶助模式。
四、審議學生調整術科專長項目,或因故不適合繼續就讀體育班需轉班或轉學。
五、督導運動訓練。
六、辦理體育班校內自我評鑑。
七、指定體育班召集人及遴任導師。
八、其他有關體育班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