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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校就各相關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體育班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派(聘)兼之;專任運動教練及體育班教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於高級中等學校,應另行增聘體育班學生代表一人至二人擔任委員,不受前項委員總數之限制。
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課程及教學規劃:內容包括課程計畫、個別化課程、自編教科用書、競技運動綜合訓練課程計畫、體育班訪視、課程評鑑、生涯發展、職能探索、運動防護及運動科學應用。
二、審議學生對外出賽事項:內容包括出賽之課業成績基準及每學年度出賽、培訓計畫。
三、審議學生學習輔導措施:內容包括補課規劃、課業輔導及學習扶助模式。
四、審議學生調整術科專長項目,或因故不適合繼續就讀體育班需轉班或轉學。
五、督導運動訓練。
六、辦理體育班校內自我評鑑。
七、指定體育班召集人及遴任導師。
八、其他有關體育班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