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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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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第 18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董事會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董事總額、資格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連任等事項。
二、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事項。
三、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及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事項。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
EN
第 17 條
外國僑民學校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其董事名額應載明於董事會組織章程。
外國僑民學校之董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該外國之國籍、曾在該外國留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曾在該外國從事教學研究十年以上者。
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