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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外國僑民學校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其董事名額應載明於董事會組織章程。
外國僑民學校之董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該外國之國籍、曾在該外國留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曾在該外國從事教學研究十年以上者。
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