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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EN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於期貨顧問事業準用之。
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 EN
期貨商不得藉本會之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之宣傳或保證。
期貨商提供客戶有關現貨市場、期貨市場之資訊、研究報告或其他資料,其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期貨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