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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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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 18 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於期貨顧問事業準用之。
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5 條
期貨商不得藉本會之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之宣傳或保證。
第 8 條
期貨商提供客戶有關現貨市場、期貨市場之資訊、研究報告或其他資料,其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第 13 條
期貨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