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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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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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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EN
第 18 條
連線轉接服務業者違反第八條規定兼營報關業務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轉接服務。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81 條
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之登記、管理或通關程序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報關。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
EN
第 8 條
連線轉接服務業不得兼營報關業務,其申請、訂約及登記,準用前條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