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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章第四節規定之支線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支線礙子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其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使用於金屬及預力混凝土支持物上者,視為與支持物之機械強度相同。
二、使用於木質及鋼筋混凝土支持物上,具足夠機械強度之支線者,視為承受作用於支線方向之全部荷重。該支持物僅作為支柱之用,除非支持物有足夠堅硬度,支線始可視為支持物整體之一部分。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支線礙子規定如下:
一、材質:支線礙子應具適當機械及電氣特性之材料製成。
二、電氣強度:支線礙子應具有線路標稱電壓二倍以上之額定乾燥閃絡電壓及線路標稱相間電壓以上之額定注水閃絡電壓。支線礙子得用一只以上之礙子組成。
三、機械強度:支線礙子之額定破壞強度至少應等於其設置處所要求之支線強度。
支線礙子之使用規定如下:
一、凡支線穿過或跨越三百伏特以上之線路者,其兩端均應裝一只以上之支線礙子。
二、凡使用一只支線礙子有危險之虞者,應使用二只以上支線礙子,將暴露支線段置於礙子中間。
用於電化腐蝕保護及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 )之礙子規定如下:
一、電化腐蝕限制:專用於限制接地棒、支線錨、支線鐵閂或被有效接地導管等金屬電化腐蝕之支線串礙子,不得作為支線礙子使用,亦不得因其裝設而減少該支線之機械強度。
二、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 )之絕緣:專用於符合被有效接地系統支持物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規定之支線礙子,如圖二一一所示,不得作為支線礙子使用。但其機械強度符合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支線之絕緣符合第一項及第六十條規定。
(二)地錨支線依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九條規定於礙子下方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