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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211 條
支線礙子規定如下:
一、材質:支線礙子應具適當機械及電氣特性之材料製成。
二、電氣強度:支線礙子應具有線路標稱電壓二倍以上之額定乾燥閃絡電
壓及線路標稱相間電壓以上之額定注水閃絡電壓。支線礙子得用一只
以上之礙子組成。
三、機械強度:支線礙子之額定破壞強度至少應等於其設置處所要求之支
線強度。
支線礙子之使用規定如下:
一、凡支線穿過或跨越三百伏特以上之線路者,其兩端均應裝一只以上之
支線礙子。
二、凡使用一只支線礙子有危險之虞者,應使用二只以上支線礙子,將暴
露支線段置於礙子中間。
用於電化腐蝕保護及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 )之礙子規定如下:
一、電化腐蝕限制:專用於限制接地棒、支線錨、支線鐵閂或被有效接地
導管等金屬電化腐蝕之支線串礙子,不得作為支線礙子使用,亦不得
因其裝設而減少該支線之機械強度。
二、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 )之絕緣:專用於符合被有效接地系統支持
物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 )規定之支線礙子,如圖二一一所示,不
得作為支線礙子使用。但其機械強度符合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且具有
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支線之絕緣符合第一項及第六十條規定。
(二)地錨支線依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九條規定於礙子下方接地。
圖表附件:
圖二一一: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絕緣之礙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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