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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化製原料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合格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化製原料運輸車未具備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或未保持其功能正常。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作業。
三、違反前條第一款規定,化製原料之裝卸、載運作業未以避免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之方式進行。
四、違反前條第二款規定,工作人員從事死亡畜禽之清除、集運、儲存,未穿著專用工作服及鞋具,或於完成工作後未立即消毒。
五、違反前條第三款規定,載運前未取得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並核對其記載內容;或經核對載運內容與該來源單不符合者,未予拒載。
六、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載運化製原料至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所載化製場所以外之場所卸料,未供人使用。
七、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載運化製原料至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所載化製場所以外之場所卸料,供人使用。
八、違反前條第五款規定,化製原料運輸車卸料後,未立即於清洗消毒區清洗、消毒。
九、違反前條第六款規定,將化製成品裝卸、載運於化製原料運輸車。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
主管機關或動物防疫機關得查核化製原料運輸車之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操作使用情形,及查核隨車攜帶之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
化製原料運輸車執行化製原料裝卸、載運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以避免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之方式進行。
二、工作人員從事死亡畜禽之清除、集運、儲存,應穿著專用工作服及鞋具,完成工作後立即消毒。
三、載運前應取得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並核對其記載內容;經核對載運之死亡畜禽種類及數量與該來源單不符合者,應予拒載。
四、載運化製原料應至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所載化製場卸料。
五、化製原料運輸車卸料後,應立即於清洗消毒區清洗、消毒。
六、不得將化製成品裝卸、載運於化製原料運輸車。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EN
以死亡畜禽為原料(以下簡稱化製原料),加工化製之場所(以下簡稱化製場),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設置消毒設施與設備及實施消毒作業。
二、由獸醫師(佐)管理場內衛生安全。
三、收受化製原料前,應與來源場簽訂委託化製書面契約。但經主管機關指定化製者,不在此限。
四、自行或委託運輸業者使用符合第二項規定之運輸車載運化製原料;其屬委託載運者,應與運輸業者簽訂委託載運書面契約。
五、記錄化製原料來源及數量,並保存該紀錄至少二年。
六、接受主管機關查核,並通報相關事項。
化製原料運輸車裝卸、載運化製原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並應適當維護,常保功能正常。
二、由所屬之化製場或運輸業者向直轄市或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查驗合格,並將合格證黏貼於車上。
三、接受主管機關查核,並通報相關事項。
第一項所定化製場消毒設施與設備之設置、項目、消毒作業、契約應記載事項、查核、通報、前項運輸車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合格證之核發、有效期限、黏貼、換證、廢止合格證、查核、通報、化製原料裝卸、載運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