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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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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17 條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審查,應作成下列全部或部分之結論:
一、准予結案。
二、限期改善。
三、減價結案。
四、廢止補助及終止契約,並追回已撥付未達成部分之補助款。
五、廢止補助及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作成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結論時,本部得依契約約定核減執行單位管理費或核減次年度之科技專案經費。
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第 13 條
執行單位於執行科技專案期間,每年應依本部農業科技計畫研提及管考作業相關規定,提交各項報告。
本部辦理期中、期末或年度執行成果之審查,得以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必要時,本部得派員進行實地查訪、績效考評或查核帳目,執行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所需之相關文件、資料。
執行科技專案期間未達六個月者,免辦理期中審查。
本部得依第二項審查結論,調整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